第三十三条

有效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和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