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旅游景点、商场、机场、车站、港口以及文化、体育、娱乐、休闲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设置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免费对外开放,并由专人负责保洁。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