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