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和责任人签订协议书,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告知责任人,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的落实。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