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管理制度,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广场等城市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住宅区由产权人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河道、河涌、湖泊、水库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沿岸海域的海面、沙滩、护坡,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在城市水域行驶或者停泊的各类船舶,由船舶经营管理者负责;

(六)旅游区及旅游景点、工业园区、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市场、商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八)铁路、公路及其沿线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政府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村庄的非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和基础设施、集体所有的水域等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清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带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责任人对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履行。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