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二)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挖掘、乱停放等行为;

(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等。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