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