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