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西溪河岸线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西溪河岸线,有权对破坏西溪河岸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文景观、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西溪河岸线保护的宣传教育,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