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西溪河岸线保护经费列入市、县级年度预算。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西溪河岸线保护的经费保障。

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西溪河岸线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