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西溪河岸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修复和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采矿等行为;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岸线污(雨)水管网和城镇规划区内排涝设施、园林景观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西溪河岸线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生态修复和环境监管执法等工作;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西溪河疏浚清淤、防洪安全、河势控制、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岸线绿化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采砂等行为;
(五)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管理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防治面源污染;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西溪河岸线林地、湿地、陆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等工作;
(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西溪河岸线城区段违法建(构)筑物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地等行为;
(八)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西溪河岸线非城区段违法建(构)筑物和破坏环境卫生、园林绿地等行为。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西溪河岸线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