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西溪河岸线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保护规划,落实属地保护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西溪河岸线保护相关工作,及时劝阻、制止违反西溪河岸线保护规定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