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级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统一编制西溪河岸线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在批准西溪河岸线保护规划前,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听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在批准后将保护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西溪河岸线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绿化规划、林地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