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规范作业,遵守职业道德。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及其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