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