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宾馆、饭店、餐馆、食堂等集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实行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

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进行管理监督。

处置餐厨垃圾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餐厨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