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