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垃圾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活动。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