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环境卫生设施第三十七条有效机场、车站、大型商场、公共文化及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纳入规划条件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境卫生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