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建设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站点、转运站、垃圾处置、建筑垃圾消纳、废旧电池回收箱(点)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