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包含居民小区、城中村),禁止饲养家畜家禽或者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信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束带牵引或者装入宠物笼、宠物袋,并及时清理其排泄物。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