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三十五条有效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包含居民小区、城中村),禁止饲养家畜家禽或者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饲养宠物、信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束带牵引或者装入宠物笼、宠物袋,并及时清理其排泄物。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