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临街各类经营场所在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相应的警示标志,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油污、渣土或者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