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三十四条有效临街各类经营场所在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相应的警示标志,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产生的污水、油污、渣土或者废弃物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