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有效从事车辆维修、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城市市容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