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公共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从事车辆维修、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城市市容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库、生态环境部规章库、教育部规章库、文化和旅游部部门规章、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章库、应急管理部规章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之下,也单独成库。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