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塑料袋、广告宣传单等废弃物;

(三)从车辆或者建(构)筑物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四)在居住区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城市道路、广场、居住区、河道等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祭祀用品;

(六)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八)在禁止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九)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十)其他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