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三节 户外广告和标识标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有关信息应当在公共信息栏有序规范张贴。在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地面、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除必要的标注、指示外不得擅自进行喷涂、刻画、粘贴、悬挂。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