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有关信息应当在公共信息栏有序规范张贴。

在城市建(构)筑物、道路、地面、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除必要的标注、指示外不得擅自进行喷涂、刻画、粘贴、悬挂。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