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市容管理规定,不得损毁、污损、占用公共场地设施,不得擅自设置跨街横幅、宣传标语;不得破坏绿地和行道树、践踏花草植物;不得在城市绿地、草坪、人行道等公共场地躺卧、野餐、从事迷信活动、强讨恶要等影响市容市貌的不文明行为;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有损市容市貌的物品。

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上述行为进行劝导、制止。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城镇使用高音喇叭、音响等干扰他人的生活、工作。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