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和杂物,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公共服务等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搭建物和设施,清除废弃物,及时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