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容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停放的各种机动车辆和在城市河道、湖泊、库区行驶、停放的各种船舶,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船)容整洁。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各种运输设备在驶出工地前应当冲洗干净,防止污染路面。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矿石(粉)、砂石、泥土、水泥、煤炭、混凝土、灰浆等货物和液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粪便等物品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遗撒造成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违规倾倒。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