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的市政设施应当统一规划,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挖掘。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施工的,施工期间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相应的警示标志;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错时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