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同一街区建(构)筑物临街面应当风格协调、保持整洁,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应当对城市干线道路临街建(构)筑物临街面定期清洗、粉刷和维护。同一街区建(构)筑物临街面设置的遮雨(阳)篷,应当做到风格协调、保持整洁。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