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装饰、装修、安装空调外机、烟道、防盗网等设施设备,应当规范设置,符合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有关城市容貌的规定。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的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采光(通风)通道及窗外等公共、专有区域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