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城市建(构)筑物的外观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各县(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域民族特色加入外观设计。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