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第十四条有效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责任人可以自己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义务,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