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制度;

(二)保持城市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圈占、乱停放等情形;

(三)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淤泥等;

(四)对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五)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按照规定设置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