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其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