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