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