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按照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和实际需要,建设和改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能力。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参与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