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及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