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供水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加强对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