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对于因自身原因造成供水设施跑水、漏水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