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为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泵房、供水管道、阀门、水池(水箱、水塔)、压力水容器、水泵、电器设备、电控装置、消毒设备、自动控制与监控系统、用户水表等相关设备。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企业,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
本条例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