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供水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