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