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