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