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