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将区域供水加压泵站建设用地纳入规划范围。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