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除外)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承担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市、县(市)区农村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