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供或者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居民用户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用户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还需向城市供水企业补交水费。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