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