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和改造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